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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10日 23:3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中医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要求,发挥中医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优势和潜力,改革和完善我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必须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提倡勤奋、创新、严谨、求实的学风。深化中医药高等教育的改革,体现边研究、边改革、边实践、边建设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天津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研究工作,在校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中长期规划,发布课题指南,确定重点课题。

2.组织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组织项目的年度检查与中期检查,组织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结题与成果验收及鉴定。

3.组织各部门研究和交流教育教学改革动态等。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教学研究方面负责对教学研究工作予以指导,其职责是:

1.协助教务处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

2.指导制定我校教育教学改革规划、课题指南等。

3.评议申报项目,提出资助经费数额建议。

4.参加校级教改项目年度检查与中期检查和项目结题成果验收与鉴定等。

5.推动研究成果的宣传与应用,指导教务处进行项目工作总结。

  1.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天津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项目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课题组,申请人担任组长。

    3.未按期完成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各部门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成批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1.报送填写完备的《天津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单位应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评审组对本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3.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天津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研究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

  2. 项目评审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分类汇总和形式审查,组织对所有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评审时应注意,对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不进行重复批准立项,不重复资助。项目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遴选,凡评票数超过评选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即获得立项资格。

    第九条 教务处对通过遴选的项目进行复核,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下达。

  3. 项目经费

     

    第十条 天津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拨付,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追加优秀”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独立建账、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学校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主要包括购买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图书、光盘,翻译资料费等。

    2.数据采集费,主要包括信息查新、邮寄费、手续费、科研实验用品、教学相关视频录制费、技术服务费、委托加工费。

    3.调研差旅费/培训费,主要包括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培训费、会务费。

    4.小型会议费,主要包括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等活动发生的费用。

    5.设备购置与使用费,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耗材、专用设备购置。

    6.印刷费,主要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复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制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7.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与课题相关的论文版面费、知识产权事务费。

    8.专家咨询费/校外劳务费,主要包括专家咨询费、校外劳务费。不能支付给课题组成员。

    9.学生劳务费,学生劳务费。不能支付给课题组成员。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4.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校级教研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行集中中期检查、结题工作。中期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开展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与实践提供条件的情况。(如时间、调研等条件)

    3.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不得随意变更课题负责人及主研人员。若需变更课题负责人及主研人员或项目的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中止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对下列项目,教务处可以做出撤销项目立项的决定:

    1.自获得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至中期检查一直未按课题实施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的项目。

    3.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项目。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项目。

    撤销的项目经费由教务处通知财务处追回,依规定返还到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基金中。

    第十六条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计划延期者,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每一项目延期申请不超过2次。

  5. 验收与结题

     

    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须经过成果验收和项目结题。对于按研究计划完成了研究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教务处申请结题,并撰写结题报告和填写相应结题表格。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小组的组成:

    1.由教务处指定的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验收小组成员应由思想政治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有一定学术权威的专家学者担任。

    2.课题组成员不能参加验收小组,所在单位参加验收小组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并且不能担任验收小组组长。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标准和内容。

    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报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6.项目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领域上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努力方向。

    8.对项目研究成果是否能通过验收或项目是否可以结题应作出明确结论。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学科及学术领域的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第二十条 未通过项目验收与结题的项目,若有修改基础,可允许课题组继续进行研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若通过验收或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将结题材料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未尽事宜,将随时补充、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发布的原相关管理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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