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专业建设的管理,制定本规定。为了加强对新办专业的建设管理,不断深化新办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新办专业的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高素质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专业建设职责
第二条 专业建设工作在学校统筹规划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室负责学校本科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专业建设总体规划、组织专业申报与调整、组织协调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与审定、组织协调专业综合评价语认证、监督检查专业建设工作。
第四条 学院是专业建设主体,院长为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根据学校专业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专业建设规划、设置专业方向、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改进教学方法、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组织实施专业综合评价和认证工作等。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本科专业设置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符合天津市区域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天津中医药大学发展定位和发展规划,遵循教育规律。
(二)应充分认识到办学资源的有限性,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时避免重复建设和短期效应。
(三)鼓励充分利用现有学科和教学资源建立符合国家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战略的跨学科专业。
(四)教育部已经合并、裁撤的专业一般不允许重新申报。
第六条 设置与调整专业,其标准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八条 设置新专业和新专业方向应遵循以下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以人才需求为导向。
(二)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再新设置。
(三)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开办经费、教学场地、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实践条件、图书资源等基本条件,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有拟设置专业或方向的建设规划及人才培养方案。
(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详尽可行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人。
第九条 申报新专业每年进行一次。新专业的申报程序:
(一)每年4月30日前,专业依托部门提交申报新专业申请和申报材料。经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到教务处。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2.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3.申请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及人才需求预测情况;
4.承担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
5.其他办学条件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专业开办经费、仪器设备、教学实验开出率、实习基地以及学生宿舍、教室、图书资料等);
6.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二)教务处负责会同专业依托部门组织召开申报专业专家论证会。
(三)专业依托部门根据专家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必要时继续召开专家论证会。
(四)论证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教务处负责将设置新专业的申报材料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目录外专业的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参照目录内专业执行,此外,在申报材料中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介绍材料;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等;
(四)专业负责人水平介绍、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资金投入的预算和该专业办学效益预测;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专业方向设置原则上不得跨学院开设,申报程序参照申报新专业程序的(一)至(四)进行。
第四章 专业发展建设
第十二条 专业发展建设必须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
第十三条 专业发展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指导思想、目标与定位、人才培养方案及特色、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状态、教学效果与社会认可等。
第十四条 专业招生后两年进行专业建设检查,专业有首届毕业生的当年进行专业建设合格评估,对已经有毕业生的专业以基础学制为周期进行专业建设追踪评估。对某些不具备办学条件或建设不力而办学质量难以保证、或虽具备条件但非社会发展急需的新办专业,则限期整顿改进、或暂停招生,直至撤消该专业。
第十五条 每五年,各部门须提交五年专业建设规划。每年6月、12月,各部门须提交半年专业建设工作总结。
(一)专业建设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
1.培养计划的建设;
2.师资力量的建设;
3.实践基地建设;
4.教材建设;
5.实验室建设;
6.专业建设目标及进度
7.专业建设涉及的其他方面。
(二)专业建设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包括:
1.专业建设目标实现情况:包括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2.专业建设规划落实情况:规划中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状态、教学质量等)
3.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未尽事宜,将随时补充、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发布的原相关管理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