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津教委〔2016〕41号)和《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6〕52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市属高等学校实施“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分类核定、逐年安排、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规范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和实施部门要全力推动专项资金项目的及时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立项、预算额度分配、会计核算工作,按时上报和汇总各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预算,
指导和监督预算资金执行,审核专项经费执行与预算是否相符,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好专项资金决算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设备处、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及各二级学院等,以下称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本校信息公开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基本任务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和绩效经费,支持方向为:
(一)基本任务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提升学科专业实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做好国际合作交流、推进治理机制改革等方面。
(二)重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学校转型发展、优势学科和学科群建设、特色专业和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科技创新能力提升、高层次人才建设、高水平国际交流合作、思想政治教育质量建设等方面。
(三)绩效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执行情况好、办学水平高、特色鲜明的高校,由学校统筹用于“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建设。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员费用。指用于按照市人才发展基金和市引才专项资金政策要求匹配的生活补助;经市教委审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协议薪酬核算的津贴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学校自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适用本办法;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劳务费支出。
(二)设备购置费。指用于完成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所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源等支出。
(三)业务费。指用于执行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中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设备租赁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仪器设备维护费。
1.材料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按照国家、我市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支出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6.培训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研究人员对外参加除职工学历教育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7.设备租赁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8.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或评审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我市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9.仪器设备维护费是指学校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修理和维护费用,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预算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我市及我校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程序;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基本建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综合投资规划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综合投资规划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我市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中用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国家、我市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要依法依规实施采购。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资产统一管理。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我市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实施部门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及时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定期与财务处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至少每季度一次在学校专题会议上进行通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资金管理绩效水平较低且整改不力的实施部门,缓拨或停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扣减绩效经费,核减经费将统筹用于支持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建设期结束失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