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医药大学非医专业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从事社会实践工作的初步尝试,是学生就业前的一次重要锻炼机会。为促进我校非医专业毕业实习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毕业实习组织管理
第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由实习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负责。实习单位与学院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和相互沟通,共同做好对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章 实习单位职责
第三条 实习单位要充分重视学生实习工作,对实习学生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严格管理,学生遇突发事件,实习单位要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学校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符合带教资质要求,严格按照本专业实习大纲要求进行带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保质保量完成带教任务。
第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由实习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教务处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二级学院职责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具体实习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要将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纳入学生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督促实习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情况,主动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和交流。
第八条 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前动员,召开毕业实习动员会,明确告知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实习要求,做好安全教育,动员会结束后要求每位学生签字确认。
第九条 学院要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实习单位,实地检查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组织纪律、实习主动性、文件书写、技能操作、科研能力等情况。具体检查工作由各学院自行安排。
第十条 对实习单位报送的关于实习学生违纪情况的材料,由学院负责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实习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应认真负责本班级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经常联系各基地的实习同学,及时了解学生的工作、学习、思想情况,帮助解决学生实习期间遇到的困难,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学院,杜绝出现对实习学生放任不管的现象。
第十二条 学院应根据每个专业特点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体系,保证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的需求。学院需与实习基地签订实习协议,并做好协议续签等基地维护工作,每一年度更新的协议复印件需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经费标准由学院跟实习单位协商后确定,报教务处备案;各学院负责实习经费的发放。
第十四条 学院应制定学生自主实习管理规定和自主实习协议书,对于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基地的情况,要求学生与实习基地签署自主实习协议书并由家长签字、实习单位盖章、学院盖章通过后,才可开展实习。
第十五条 学院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和评估标准、毕业实习考勤管理制度、学生自主实习管理规定等管理文件。
第五章 实习生守则
第十六条 实习生应努力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巩固和提高所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第十七条 实习生进入实习单位,必须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带教教师,文明礼貌、虚心求教,勤奋好学,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十八条 实习生必须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未请假擅自离岗情况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 实习期间,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防止发生意外。如违章操作发生损坏,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实习期间,一律不得在指定住宿点之外住宿,严禁在宿舍内留宿外人,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作息时间;经常打扫宿舍卫生,美化环境;注意饮食卫生,防止传染疾病;注意防火、防盗、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间不进入各种消费型娱乐场所;禁止参与非法传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及一切不符合大学生身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出现安全或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事故严重的应立即寻求当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援助,并及时报告学校、实习单位以及家长。
第二十三条 实习单位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自行变更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章 毕业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实习态度、考勤情况、专业技能掌握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给予成绩;或可由实习单位和学院共同完成实习生的毕业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