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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2023-10-26 16:51   审核人: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为加强学校考试管理和严格考试纪律,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制度建设,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国家级大型统一考试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毕业设计、实践环节考核等。

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学生证件(包括:学生证、学院证明,不含身份证),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未带证件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条 学生应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监考教师要求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三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予交卷出场。考试当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且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距考试结束10分钟时教师应宣布不再准许提前交卷,学生须待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

第四条 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除允许携带的书籍、笔袋(须为透明笔袋)、参考资料和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考试中,若要借用计算器等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禁止自行互相借用文具。

第五条 开考后不准交谈,不准左顾右盼,要保持考场安静。如果卷面有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不准询问其他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第六条 期末考试时间一般定为100分钟,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故意拖延时间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其考卷。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说明情况,并得到学院批准,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九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含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将按下述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视为考场违纪,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或用手势等传递信息,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者;

(二)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擅自变动座位或擅自调换试卷者;

(三)未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或离开考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者;

(四)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者;

(五)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十一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视为考场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者;

2.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者;

3.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拿取他人试卷者;

2.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者;

3.在考试结束后将考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者;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2.指使他人代考者;

3.用手机、传呼机、计算器等设备或其它高科技手段获取答题信息者;

4.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者;

5.偷窃试卷者;

6.其它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后存在以下情况的,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记入个人档案,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记入个人档案,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以不及格记。

三、违纪、作弊处理程序及处理时间

第十四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

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并取证,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将作弊者的班级、姓名及其作弊行为记录在《天津中医药大学考场记录表》中,违规考生要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应当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登记表中说明情况并签字,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2小时内及时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转交学生所在学院(如遇非工作日考试,则应于考试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交作弊材料)。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天津中医药大学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转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 教务处须在接到学生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后,1小时内网上通报。

第十六条 学院负责提出处理考试违纪学生建议。

教务处将违纪学生情况及时通知学院,组织填写《天津中医药大学考试违纪情况处理审批表》,完成书面形式作弊情况说明及思想认识。各学院须在收到作弊学生通知及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天津中医药大学考试违纪情况处理审批表》、物证、学生作弊情况说明及思想认识等一并交至教务处。

第十七条 教务处严格审核作弊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于2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完成相关处理工作, 给予留校察看的于7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完成相关处理工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于15个工作日内报校务会研究决定并完成相关处理工作。

四、附则

第十八条 对于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延报、瞒报学生违纪信息的,将依据《天津中医药大学教学事故差错办法》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十九条 考场配备摄像监控设备,摄像电子记录结果可作为作弊认定依据。

第二十条 本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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