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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3-10-26 16:25   审核人:

为了做好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完成本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学生,具备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能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四)外国语达到学校标准(后附学校外国语达标标准)。

第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经教育不改者;

(二)受学校记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授学士学位:

(一)未按规定完成毕业实习,在学位委员会会议召开后3个月内,补完实习并成绩合格者;

(二)学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外国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但报名参加了在校期间的最后一次外语等级考试,待成绩公布后达标者;

(三)学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因课程不及格仍需参加期末考试,待成绩公布后合格者。

第四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第一、二、三条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

第五条 为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强学生学习的荣誉感,决定对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实行荣誉学士学位制度。具备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一)未受到过学校处分;

(二)已修读课程没有重修;

(三)已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10%

第六条 教务处依据各项条款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进行逐一审核,并向天津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天津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和名单,经天津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确定学士学位和荣誉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七条 在校期间因未合格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结业证书,结业两年内的本校全日制本科结业生,可以在换发毕业证书时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和荣誉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99月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天津中医药大学外国语达标标准

1.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者。

2.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355(含355分)至425(不含425分)之间、平均学分绩点高于2.5(含2.5)者。

3.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355(含355分)至425(不含425分)之间、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至2.5(不含2.5)之间,医学类(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专业毕业考试各门成绩全部达到85分及以上者。

4.非医学类(中药学、药物制剂、中药制药、制药工程、中药资源与开发、药学、汉语言、汉语国际教育、市场营销、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应用心理学、康复治疗学、医学信息工程、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医学实验技术等)专业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355(含355分)至425(不含425分)之间、平均学分绩点高于1.5(含1.5)者。

5.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00分者。

6.凡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和对口支援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享受少数民族教育援助政策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可申请学士学位,不受外国语达标标准限制。

7.其他语种参照上述条款、取等同或相近等级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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